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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卫监所、疾控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破坏市场秩序,败坏医疗卫生行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鹤山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卫生厅和市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务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各种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长效机制。
    2、坚决落实我市卫生局确定的专项治理的五项重点工作,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准备, 周密考虑,精心组织,稳妥地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3、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问题。
    4、严格掌握政策,维护稳定大局。从大局出发,正确区分正常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日常和医疗服务的关系。既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各股室及医务人员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了确保我市卫生局《鹤山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卫监所、疾控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郑东育
副组长:冯震球
成 员:吴锦玲、陈恩晃、梁其添、梁富强、朱文光、吴海强、肖志芬、冼明尊、冼国信、李佩珍,李卓强、古艳卿、胡月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震球兼任,成员:胡月珍,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处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根据我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此次集中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在2006年4月份至2007年10月份,历时一年半。
第一阶段:动员教育阶段(2006年4月至2006年5月)
1、制订自查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召开工作动员部署大会,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单位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股室、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分析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及深层次原因,制订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动员教育,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观念;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在这一阶段,要阐明政策,晓以利害,加强引导,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
1、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组织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赞助等方面的问题,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在自查自纠中,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人员,要进行重点帮助,积极教育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分。
(3)对经组织帮助说清问题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减轻处分。
(4)对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阶段: 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7月份至2007年10月)。
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找漏洞,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实行整改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开展理论研讨活动,探讨源头防治商业贿赂,针对前两阶段工作所暴露出的难点问题提出有效对策,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经验和教训等方面问题。
(二)建立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相关制度。
(三)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四)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单位自律机制。加强对药品招投标、基建工程、医疗器械采购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和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集中力量,依法坚决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要通过设立举报信箱、电话收集商业贿赂线索、情况,鼓励群众举报,同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排查商业贿赂线索,迅速组织查处;对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深入进行查处。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分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已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
五、重点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协调发展以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任务,是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各股室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和市上级部门的决策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本单位要根据市卫生局的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要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把握政策和正确的导向。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既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稳定;既不能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又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把教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章立制贯穿于整个治理工作始终,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统筹兼顾 科学安排,使各项工作都达到预期目的。
(四)、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专项治理与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卫生系统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提高廉洁从医、依法卫生监督监测和抵制不良风气的自觉性。
(六)、完善和落实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等重要事项;全面推行单位政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制定各种疾病诊疗项目的临床路径;进一步推行和落实门诊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规范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服务。

 


                                                             鹤山市卫生监督 鹤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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